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法规的有关法定执行;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法规(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本法规适用于江门市区域(含下辖三区四市)内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法规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如我国、省有新法定,从其法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