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属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5.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法定提供担保。用于购买住房的,应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7.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供本人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8.共有房产所有权人申请贷款的,可共同申请贷款但不设定二次抵押。
9.购买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取得该产权时间的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10.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持有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书的12个月内或取得该产权时间在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