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的法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
2. 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不再核定缴存基数。
3.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博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博州2022年度博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4676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23669元(94676×3÷12=23669)。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5680元(23669×12%×2=5680)。
4.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54元(即: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低于77元)。
5.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6.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以上法定执行。
㈢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个人合计缴款应为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