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法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州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云人社发〔2022〕39号)文法定,2023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二类区最低工资标准1750.00元,适用于红河州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
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1600.00元,适用于红河州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绿春县、屏边县、河口县。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或自愿缴存者自行选择,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 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经计算,2023年个人月缴交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单位补助部分)上限为5876元,下限分别为175元、16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
(二)职工单位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
(三)单位封存职工不进行基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