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年清远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将对清远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620元。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本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调整一次,缴存单位应于7月1日-9月30日办理基数调整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三、调整内容
缴存单位按2022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工资按《国统计局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定〉的通告》(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620元;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75元(最高月缴存额5970元)。
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其中,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相关文书法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