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前每满12个月可提取一次或根据签订还贷(对冲)协议按月自动划扣提取。每次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还贷本息金额。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还款之日起一年内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的金额。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偿还贷款本息的,历次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条(一)至(五)项法定的提取额度与贷款利息总额之和。
(七)无房产职工租房自住的,可按月或年分次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月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已实际支出的月租金;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月缴额的70%且不高于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的法定标准限额,当年提取额度最多按12个月计算。
(八)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的,在费用发票或分摊费用票据发出之日起一年内可分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安装分摊费用的票据金额。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的, 可按月或年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