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参保人在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发热门诊就医,可按法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执行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方案,其中三级医院发热门诊的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参照二级医院执行。
二、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经确诊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法规备案后,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2024年1月1日起,“两病”待遇不再与门诊统筹相关联,待遇单独计算。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两病”待遇没有起付标准(门槛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相比以前提高了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200元,糖尿病3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变更病种后,变更前已使用的医保基金计入变更后病种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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