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能力鉴定的处理程序
应遵照当地的具体法定。以上海为例,处理程序如下:
1. 申请:申请主体提交申请材料;
2. 鉴定:组成专业人家组,并由专业人家组提出鉴定建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3. 结论: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4. 送达:鉴定委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七)劳动能力等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
注:根据鉴定标准,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