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申请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6个月)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离异时间满一年(离婚证、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申请人有符合的法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书;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法定的贷款偿还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法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