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务证明材料(必须提供,特殊情况除外)
职工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业务办理法定,提供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参考如下)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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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情形 |
分类 |
提取时限 |
提取额度 |
业务证明材料 |
1 |
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
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
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
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 |
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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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
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
提取总额不应超过交易时产生的契税计税金额。 |
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房产交易申报单,缴存地尚未实现数据共享的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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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购买公有住房 |
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
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
不动产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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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
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
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
不动产权证、扩大面积款发票或免税相关证明(房产交易申报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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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购买保性住房 |
应自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
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
①购买廉价房的,提供保房协议书、入住通告书及收款收据(须房地产开发商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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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购买解困房的,提供长春市住房变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个人出资认定表或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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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应自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
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
①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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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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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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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异地自住住房 |
应自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
异地住房参照本指南1-6项执行。 |
除根据住房类型参照本指南1-6项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增值税发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住房所在地地址应一致,确定到县一级)。异地住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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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执行) |
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可在还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发生(提前)结清的,可在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
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
①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如无“已抵押”字样,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下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
②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不动产权证、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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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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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及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之和。 |
贷款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除本条第8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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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贷款(提前)结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自上次提取至结清时的实际还款额扣除12个月还本付息额后的差额。 |
贷款自然结清的,除本条第8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除本条第8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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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贷款购买异地住房参照本指南第8-10项执行。 |
贷款购买异地住房的,除本指南第8-10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购房地地址应一致,确定到县一级)。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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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职工应根据管理中心相关法定签订冲还贷协议。 |
使用现金(提前)结清的,可在(提前)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现金(提前)结清的金额。 |
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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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
租住商品房的 |
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提出申请。 |
分中心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2.1万元;分理处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多子女家庭:分中心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2.5万元;分理处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8万元。 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也可选择按照年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审核时各自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办理提取。 |
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缴存地已实现数据共享且职工授权管理中心核查的无需提供)。 多子女家庭: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内的多子女家庭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内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新市民家庭: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等户籍佐证材料。 |
14 |
租住公租房的 |
职工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每年实际租金费用支出。 |
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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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离休、 退休的 |
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 |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提供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职工基本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相关凭证;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的,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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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 |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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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
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 |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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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境定居的 |
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 |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外国护照或户籍注销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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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 |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①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 ②符合的法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材料:公证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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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
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
提取总额不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 |
①街道办事处公布备案文(含施工费用分摊方案及出资人名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 ②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有职工提取过的,其他职工可不再提供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仅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 |
注: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是指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多子女家庭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新市民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未取得缴存城市户籍或取得缴存城市户籍未满三年的职工家庭;青年人家庭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的职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