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灾提取: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3)低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保留账户余额百元以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4)加装电梯提取: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四、销户提取
(1)退休: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2)出境定居: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联网核查办理。销户提取后不得再开设个人账户。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提示:联网核查办理。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办理同城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销户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