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①首次提取的,提取时,还款满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还款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未来24个月的应还本息额,并以此类推。
②再次提取的,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并以此类推。
③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及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之和。
④贷款(提前)结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自上次提取至结清时的实际还款额扣除12个月还本付息额后的差额。
⑤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曾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其它住房为由提取过的不予累计提取,只能提取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
⑥职工的配偶在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且已提取过的,如职工就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予提取未提足的差额部分。